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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字体:
【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案情】

    李某与邬某合伙开办了汉中某公司,由邬某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开办后,李某以自身及亲属名义向工商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42万余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后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李某之妻刘某在处理李某的后事时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名下金融机构的贷款全部转给第三人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就债务转移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此后,第三人怠于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致使银行多次向刘某催款,刘某无奈,将该第三人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42万余元的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

    双方现对债务转移协议的效力发生了争议。原告方认为协议是有效的,而被告却认为协议是无效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各方债权人,债权人对该份债务转移协议均不予认可。那么本案中债务转移的协议是不是有效呢?

    【不同的观点】

     针对这样的疑问,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当然是无效的。很明确,它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关于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欠缺生效的必备要件,属无效协议。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不能说是有效的或是无效的,只能说协议的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或追认,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反之,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是有效的。认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协议签订时未经债权人的同意,也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只不过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理论分析】

    一般认为,债务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债务转移包括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替履行,狭义的债务转移仅指债务承担。我国立法中的债务转移是指狭义的债务转移,即债务承担。就债务承担而言,又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合同关系。本文中争议的案例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对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债务转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移转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1、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2、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3、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4、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据此,就有人认为,本案中的债务转移并未经得债权人的同意,故属无效约定。但是,必须注意,债务转移协议的生效和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债务转移协议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债务转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发生拘束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可是,已生效的债务转移协议不一定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换言之,债务转移的实际发生可能需要依赖债务转移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转移合同的行为或需要与其他的法律事实相结合(比如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代替其清偿债务的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债务并没有真正的转移,第三人也不是债务合同的当事人。

    放到具体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债务转移的行为也是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还就此进行了公证,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债务转移协议是有效的协议。但是大家也应看到,此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因为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故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如果有债务人向债权人实际履行或事后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则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而如果我们仅凭欠缺债权人同意这一理由就认定协议无效,损害的就是债务人的实际权利。

   【裁判结果】

    此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是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进行了公证,该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时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现债权人又对该份债务偿还协议不予认可,故该债务转移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也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在协议签订后,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债权人还本付息,但因被告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原告利益受损,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据此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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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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