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利用从属权利要求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一种床用铰链式气弹簧支撑架”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9日,浙江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床用铰链式气弹簧支撑架”实用新型申请,2000年3月29日,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07167.4,授权公告号为CN2370753Y(简称涉案专利)。
2000年初,浙江某有限公司发现杭州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并于2000年10月10日从杭州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购得侵犯产品“起动床架”一套。2000年10月31日,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指控杭州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专用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
杭州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的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杭州中院依据杭州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对本案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口头审理,于2001年9月17日作出第39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一、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有效。
2002年4月2日,杭州中院恢复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根据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依法判据杭州某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赔偿浙江某有限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提高对从属权利要求的重视,并善于利用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说确定了该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被控产品侵犯任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会侵犯它所从属的那项独立权利要求,反之则不然。因此,很多专利权人从获得尽可能大的专利保护范围的角度出发,总是希望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越好。但是,实际上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就越是容易与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相同或相类似,该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就越差。反之,从确保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条件出发,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多,内容越具体、丰富,其稳定性有效性就越强,但其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保护范围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这就需要权利人在申请时予以综合的考量。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专利侵权案件中很多被控侵权人会选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而一旦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发现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很可能被宣告无效。但如果有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不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而部分维持其专利权。只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从属权利要求,一样成立侵权。因此,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多撰写几项从属权利要求,以防止专利权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