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尽可能获得较高金额的经济赔偿
——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力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科捷公司),为乐清市亚通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惠峰。2007年10月29日,张惠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固定卡脚”实用新型专利,于2008年9月24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20173853.0。该专利的年费已缴纳至2011年10月28日。科捷公司经张惠峰许可实施前述专利,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期限为该专利权有效期,并有权就第三方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4月12日,科捷公司以乐清市力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力诺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开关设置的卡脚侵犯涉案专利,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力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以及侵权产品模具,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1年5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力诺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在其车间的货架上发现了相当数量的开关,当场扣押了开关5只,当场未发现其拥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在一审庭审比对中,一审法院确认法院保全的5只开关中的启动、转向和喇叭三种开关中的固定卡脚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另外两只开关非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各项因素后判决:一、力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科捷公司专利号为ZL200720173853.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固定卡脚);二、力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捷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三、驳回科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力诺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利用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尽可能获得较高金额的经济赔偿
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和确定赔偿数额,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尽可能的多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只有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才能确定指控对象,以此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证据的角度分析,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公证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方式来固定证据,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然而事实上,大量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根本无法依据被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额,因为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的这种原则,是必须先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被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已获得的利益,但这是很困难的。如此一来,专利权人只能依法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即使是请求人民法院酌情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同样也应当尽量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