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前,尽量不公开相关专利产品
——专利权人俞某诉浙江遂昌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24日,自然人俞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名称为“休闲椅(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6年12月6日公告授权,专利号200630104706.9,公开(公告)号CN3585404。
2007年初,专利权人俞某申请宁波海关查扣了浙江遂昌某公司出口的休闲椅产品集装箱。2007年3月29日,俞某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浙江遂昌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浙江遂昌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出口专利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007年4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遂昌某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浙江遂昌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
发生上述一系列事件后,浙江遂昌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采取了有效的应诉的对策,代理律师发现,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在其公司页面上传并公开了相关专利设计,遂收集证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对涉案外观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组成了本案合议组,转送了相应的文件副本,并举行了口头审理,2008年6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18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律师点评】专利申请前,尽量不公开相关专利产品
这个案件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应当是发人深思的。实践中存在很多这种状况,就是专利权人与专利的实际使用人是相分开的,实际行使专利权的是法人或非法人企业,但是专利权人却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本来对于这一点,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专利权人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疏忽,可能会给日后专利权的行使埋下致命的隐患。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很多企业或者负责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疏忽的。而专利权人自己的公司对外网站公开的在先设计,在其上传时间之后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因此在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判定该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最后决定宣告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