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09.42元,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
赔偿项目 | 工伤赔偿标准 | 承担 |
一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 1.工伤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配置标准×器具数量(备注: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3.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 ||
4.交通食宿补助费=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 ||
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备注: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
单位承担 | |
6.停工留薪期间护理(护理费/陪护费) | ||
二 生活 护理 费 |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数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三 一次性 伤残补 助金 | 8.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至10级伤残月数 伤残月数:27/25/23/21/18/16/13/11/9/7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 |
四 伤 残 津 贴 | 9.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伤残等级百分数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备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近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由工商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六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前提是保留劳动关系。) | |
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具体标准: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至10级伤残月数 伤残月数:30/25/10/7/4/2 (备注:前提是解除劳动关系) | |
六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具体标准: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至10级伤残月数 伤残月数:30/25/10/7/4/2 (备注:前提是解除劳动关系) |
单位承担 |
七 丧葬补 助金 | 1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浙江具体标准:3709.42元/月×6个月=22256.5元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八 供养 亲属 抚恤 金 | 1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抚恤系数 A.配偶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B.其他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备注: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职工生前工资)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
九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具体标准:21810元×20倍=436200元 | |
十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待遇 | 16.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待遇=前3个月照发工资(用人单位承担)+供养亲属抚恤金(第4个月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生活有困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被宣告死亡)+丧葬补助金(被宣告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