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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几种不属于违法转包的情况及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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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巧华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3-01
【编辑日期】 2015-03-01
【来源】
【摘要】 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他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仍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几种不属于违法转包的情况及效力认定问题

实践中,有的承包人为了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他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仍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诸如此类情况如何认定其效力,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均由规定可以参考:

1、劳务分包合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那么怎么区别劳务分包合同呢?

关于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4条中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2、内部合作问题

关于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从法律层面上看,项目经理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权代理人,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发生的争议,应当由承包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中规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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