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哪些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出资情况 | 房产证上的登记人 | 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欺诈等情况) |
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 | 出资方子女 | 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适用解释三第7条规定。 | |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 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
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 出资方子女 |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 |
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 ||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 | 一方子女 | 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 |
夫妻双方 | 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出资行为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 ||
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 夫妻双方或一方子女 | 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双方共同共有 | |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 支付方 | 支付的是首付款,共同财产,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支付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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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 |||
配偶或双方 | 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或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 | ||
双方共同(或一方)借款支付全部或部分房款 | 夫妻双方或一方 | 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的。 | |
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 | 夫妻双方或个人 | 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 | |
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 夫妻双方 | 共同财产,添加配偶姓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 |
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 未进行过户登记 | 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赠与方可撤销,例外: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 | |
已进行过户登记 | 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2条的除外。 | ||
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 未进行过户登记 | 房屋属于受赠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