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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捏造事实、变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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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洪江
【作者单位】 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16-07-31
【编辑日期】 2016-07-31
【来源】
【摘要】 民间借贷行为中应该规范书写借条,避免出现空白借条等,归还借款时要及时要回借条,如果对方推托找不到借条就让对方写收条,写明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以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以捏造事实、变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的案件经过是:朱某和李某因今年43岁的被告人朱某和51岁的李某都是浙江丽水人,在丽水共同经营一家投资公司,主要从事帮助他人进行临时资金周转从中赚取利息。20134月中旬,徐某因银行贷款到期急需资金用于归还贷款,遂在朋友项某的介绍下向被告人朱某借款200万。尔后被告人朱某和被告人李某等人共同筹集200万元借给徐某,并要求徐某出具了一张出借人、利息处均空白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借款人为徐某妻子毕某的借条,同时,要求徐某的朋友方某、项某、季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半个月后,徐某归还了200万借款,但朱某却以徐某之前替他人担保债务还未归还等为由拒不归还借条。经徐某多次催讨,朱某利用彩色复印技术伪造了一份假借条归还给徐某了事。20145月,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李某,通过变造借条,在借条担保人签名前加注借款人字样的手段,将方某、项某、季某三人从担保人变成共同借款人,并在借款人和利息处分别填上李某名字和2%月利率,妄图通过骗取法院判决,获取不正当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结伙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通过变造证据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欺骗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

后经鉴定部门鉴定,司法机关发现该份借条为被告人朱某、李某变造获得,被告人朱某、李某的虚假诉讼行为由此被发现,案件由民事诉讼转变为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结伙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通过变造证据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欺骗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从该案件中我们要吸取教训:民间借贷行为中应该规范书写借条,避免出现空白借条等,归还借款时要及时要回借条,如果对方推托找不到借条就让对方写收条,写明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以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时,一定要利用鉴定、录音等手段,戳穿对方伪造或变造证据的情况,拿到基础证据后要及时申请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切不可等开庭或法庭辩论后再提出,以免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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