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隔代探望权,弥补法律的空白
隔代探望权究竟要不要保护?如果要保护,法律依据在哪里?这个问题是司法界要探讨的问题。
隔代探望权纠纷以前在江苏、北京等地有法院曾作出判决。但以前隔代探望权纠纷所涉的当事人都在国内,并且原告是失独老人。
近日,渝北区法院对原告丁洪诉儿媳妇隔代探望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对孙子女的照护权。因此,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7月22日,家住渝北区的老洪拿到了渝北区法院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是2016年7月19日。
本案是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长达2年多的维权路
虽然已经胜诉,但在老丁家中,他还是保存着这两年多来,和老伴维权的证据——一份份法院判决书。重庆晚报记者看到,从2013年开始,老丁就孙子亮亮(化名)的探望权问题,多次状告亮亮生母白女士。从当时法院判决书看,法院以被起诉人白女士对起诉人老丁和老王不负有赡养义务(白女士早已与老丁儿子离婚),认为将白女士列为被告主体不适为由,对老丁夫妻的起诉不予受理。
此后,老丁又在2014年多次向相关法院递交申请,这些法院均以相同理由不予受理。
在老丁不懈努力下,事情在去年有了转机。去年,老丁夫妻以原告身份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老丁随后向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求助。去年7月28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发通知书称:本院经审查已于2015年7月28日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6年4月18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87号、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3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今年6月,渝北区人民法院,老丁和老伴出庭,但被告席上却始终空缺。
重庆晚报记者在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渝北区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白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隔代探望权无明文规定
“隔代探望权在我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涉及探望权的专门法律条文主要是《婚姻法》第38条。”这条规定将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规定为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渊源不仅仅是法律。无法律时,可以依据习惯,甚至是法理。
就“隔代探望权”而言,从探望权的设立目的,特别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支持“隔代探望权”是符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有坚实的法理基础的。
隔代探望权问题日趋凸显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加之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中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会越发凸显,隔代探望纠纷也必然会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原告丁洪诉被告白女士隔代探望权纠纷的胜诉只是个案,从根本上理清法律争议,还需要修改《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目前正在编纂《民法典》,《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也是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希望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用指导案例的方式弥补法律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