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给旅游者,并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程承担责任,旅游者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在旅游合同关系中,经营者或者旅游者的义务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如经营者提供服务,旅游者支付费用;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如经营者擅自修改服务承诺,旅游者任意要求增加服务内容等。
2、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经营者负有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一、《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行社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尚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予旅游者签订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行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缴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的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收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执;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案例1:导游擅自改变行程,旅行社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某旅行社组织20多人去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第三天。就在第二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使旅游车无法去长城,游长城计划被迫取消。游客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规定双倍赔偿长城门票。而旅行社则称,双方合同中已有声明:“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经协商有调整行程的权利。”只愿意原价返还长城门票,拒绝赔偿。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引起诉讼,
专家点评
从表面上看,游长城计划被迫取消的直接原因的确是由于不期而至的大雪属于不可抗力。但实际情况是,只要导游按原预定计划履行合同,不擅自改变行程,完全可以再大雪到来前完成游长城的计划,避免这起纠纷。游长城计划的被迫取消是导游违反规定人为造成的,擅自改变行程构成了违约,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的声明。这样的声明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2:私自转让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回放
某公司职员李某请甲旅行社安排他一家四口春节期间去海南旅游。汤某告知李某该旅行社春节期间没有去海南的团队。根据李某的意见,汤某又联系了乙旅行社,说明行程及报价情况,经李某本人同意后,汤某帮李某一家订了往返机票,按李某的要求,制定了接待计划,写明了由乙旅行社接待,参加春节期间的海南环岛旅游,甲旅行社收取4人旅游费共计6000元。但乙旅行社接待业务后,瞒着甲旅行社和李某一家,将此业务转让给丙旅行社。丙旅行社导游服务质量低,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在餐馆用餐时,因粉条中混有碎骨头,致使李某妻子假牙咬断两颗。
李某认为这次旅游价高质低,上当受骗,要求甲旅行社赔偿:(1)依旅行社“海南环岛旅行”平均报价为标准双倍返还超额部分;(2)因安排不当,许多主要景点未游。退还相应费用;(3)适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时间和精神损失。甲旅行社同意赔偿,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旅行社条例》第36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因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行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行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甲旅行社的汤某应李某至请求为其联系了乙旅行社,经协商后双方制定了接待计划,可见甲旅行社与李某签订了旅游合同,甲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组织李某一家进行海南环岛游,具体接待工作由乙旅行社安排,即乙旅行社作为甲旅行社一方的第三人,代理甲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然而,乙旅行社违反与甲旅行社的约定,在后者事先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此项旅游业务转给丙旅行社。结果,导游质量低、不按计划线路游览、伙食差、游客财务受损,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李某有权向甲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应按李某的实际损失确定,主要是退还为参观景点门票以及因导游质量差、伙食费退还的费用,另外,还应赔偿李某之妻假牙受损造成的损失。甲旅行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违反约定,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乙旅行社追偿。
办案中李某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这是目前旅游业消费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李某认为本该高高兴兴去旅游,结果旅游中质量与约定不符,使自己不顺心,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表面上似乎有理。但从理论上讲,合同纠纷中若无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同时发生,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李某感到委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予以解决。
案例3 境外旅游目的地未获国家批准,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暑假期间,李某想到美洲某国旅游,于是找到了一家组团去美洲的旅行社,并预交了旅游费用。因该国并非与我国有旅游协议的地区,因此旅行社要求李某通过该国大使馆的面试,否则无法取得签证。一星期后,旅行社已近与该国大使馆协调过了,只是让他走个形式而已。然而,李某面试后合格,被拒绝签证。李某找到旅行社,要求旅行社退回其预交的费用,旅行社认为,大使馆没有签证是因为李某有不良记录,而且旅行社为办理李某的出国手续也花了不少钱,所以要扣除办理护照和签证所需的费用。李某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并赔偿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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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未经旅游局的批准而组织去美洲某国旅游,实属非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该旅行社应当返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李某的损失。
1、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旅行社为了给地接社、导游留下操作空间并逃避自身的责任,会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例如虚化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扩大自身的免责条款,甚至故意不与旅客签订合同,而以“行程安排表”来代表合同。还有一些旅行社只给旅客一张收据,或者用传真上的简单描述代替合同。所以,旅游者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与旅行社签订合法的旅游合同。
2、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对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地方加以澄清,旅游合同必须详细列出旅游行程与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在格式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应通过补充条款加以明确。
3、在旅游合同中,以下事项是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
(1)日程。在行程表中应当注明出团、返回的时间以及各旅游的时间,其中包括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应该通过补充条款加以明确。
(2)观光娱乐。明确观光娱乐景点及其停留时间,事先要弄清楚旅游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费项目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等。
(3)食宿标准。在合同中要注明提供食宿的酒店名称以及餐饮标准——几人几菜几汤,几荤几索,住几星级饭店或者招待所。
(4)交通工具。飞机要注明机型、航空公司;火车要注明快慢车、硬座或硬卧、软卧;汽车则要注明是国产还是进口、有无空调、几座等。
(5)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通常是最容易引发旅游纠纷的地方,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6)游客应缴纳费用的总额以及预付金额、游客或者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的补偿标准要明确。
4.重视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旅行前,游客一定要查看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是否签定了《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旅游过程中的意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