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2011年8月4日凌晨2点左右驾驶私家小轿车去工作单位的途中(被告是一名拉煤车司机,在当地工业园区以开大车谋生),行驶至一加油站附近工业园区出口处,遇前方有辆大车,被告人示意左拐驶入T型路口左侧时,该辆大车司机用用大灯晃了一下被告人,未减速停让反而加速通过T型路口时,从其大车上洒落的小煤块掉落砸中被告车辆的前挡风及技改部位,双方车辆随即停止行驶,被告人愤怒下站在大车司机车门外将大车司机打了一拳(未造成其轻伤及轻伤以上后果),后,被告要求大车司机赔偿损失2000元,大车司机称没那么多钱,给了300元,被告说修车不够,该大车司机称实在没那么多,于是又给了100元了事(被告并未搜大车司机的身),于是被告离开。大车司机随即报警,称有人恐吓他,并打了他,问他索要了400元。警方随后找到被告并将他拘留,拘留后,在录口供时被告说明原委,并要求警方对自己开的小车拍照取证,警方以抓捕时被告开的小车并非在事发现场为由,拒绝拍照取证。(被告当时随身携带自己的7000多元)。
家属随后请人办理了取保候审,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被当地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27日被当地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被当地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6日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当地检察院于2014年1月21日向当地法院以被告人涉嫌抢劫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2月18日一审开庭(被告人由于文化低,不懂法,未请律师辩护),法院判处被告抢劫罪三年,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及家属不服,于是上诉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家属仍然不服,并认为被告无罪。其一,公安局调查的时候是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展开调查的,而不是抢劫罪,其二,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或是动机。
其三,家属认为本案事出有因,因纠纷矛盾引起。第四,从动机上看,被告人身上有7000多元,并不缺钱。第五,案发地点在加油站附近道路上,属于公共场所。
请您为家属分析一下这个案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