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贪污犯罪中,当事人并没有参与事先的预谋,而是在事后,其他人员给了当事人部分钱,在这起贪污中,当事人应该被定总额,还是仅当事人获取的金额?
案件详情: 某主任与部门两个人员预谋从项目中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预备套取4万元,并绘制表格,在其中一人签字后,交由当事人签字审批,当事人当时未留意,签字审批通过。后来工程款下拨后,该主任分给当事人10000元,当事人当时顾及上下级关系,接受了这10000元。现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立案,定为共同犯罪,对当事人定的总额4万元,请问,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是应该对10000元负责,还是需要对40000元负责? 请律师朋友们,帮忙分析下,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