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93年建成并以优惠购房政策将部分产权卖给职工,政策如下:职工享受优惠购房政策,所占产权比例部分在五年内不得对外卖出,五年后可以按规定出售,出售房款在扣除职工所付购房款后的增值部分,只享有所占产权比例部分,所属单位的部分应按比例上交单位。其产权证不属于国土部门发放,是由建房单位印制并公证。
97年,在上述房屋还不可对外出售期间,我向该单位即将退休的职工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子,该职工在享受优惠政策后当初支付的购房款是2000多元。我买房后,对方写了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某某交来购我在某某楼某某号房屋一套价格叁万元整。有落款和日期。但没有写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对方要求一个他本单位的人来作为在场人帮着写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理由是以该租赁合同来掩盖他出售房屋的事实,以逃避政策。按出售当时,该房屋不可出售;即便可以出售,该房主得向单位交回属于单位的那部分款项。但他以这个租赁合同逃避了政策。我在交完房款后,他移交了产权证给我,但该产权证是不能过户的。
2年后,该单位被撤销,该半产权房的性质就一直未被改变至今。在我居住这十几年里,对方从未联系过我。但,现在他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按租赁合同履行职责,补交未给的租金,并退还房屋。
我方的证据只有一个收据,而对方有租房合同,并有书写租房合同的在场人的证词。能否推翻对方租房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怎样才能打赢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