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在2000年“借给”我一表姐、表姐夫共30万元,但不是正常的借。事情的经过是:我表姐夫是一证券公司副总,他向我拿30万,说把钱拿去存在证券公司,并付给我1分钱的利息。而事后,他并没有给我相关证券公司的手续,在我的一再追问下,他又说那30万是他向我借的,并在后来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条,我不间断的向他追要欠款,事隔7年后,在我的一再追要下,他还给我了10万,并又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这一切他老婆、和表姐都是知情,并作过担保。
后来,他被以诈骗罪判刑,而我的欠款借条,由他本人出具被我多次要求后,更改为由他老婆(我表姐)出具。时至今日,仍未还钱,时而她同意还,时而又不理会。而她却有钱在购置了两处房产,价值100多万元以上。
请问,这是否构成了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