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办理刑事案件,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正不打折、正义不迟到?如何保障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情绪对抗?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大限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走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刑事司法工作面临着一连串的拷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就是中国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合力交出的一份富含“中国智慧”“中国特色”的改革答卷。

  以法律形式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堪称五年磨一剑。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两年。

  试点情况怎样?社会各界十分关注。2017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

  “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言中的普遍意见。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督察指导力度,确保改革试点依法有序推进,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深度展望。

  试点期满后,司法机关交出了一份令人振奋的“成绩单”。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左右,其中当庭宣判率达9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5%左右,当庭宣判率为79.8%。

  瓜熟蒂落,水到渠成。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这些改革举措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对巩固和助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从试点期间的各界广泛关注,到最高立法机关的深切期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何始终光环绕身?如何认识这项制度的价值意义和深刻内涵?如何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只有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这项制度置于历史和时代背景下去认识,去审视,才能获得更深刻、全面的认知。

  宽严相济和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供了更明确、更完善的制度保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凭空而生的,更不是移植而来的。早有细心的专家发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的是“完善”,而不是构建。

  为什么用“完善”二字?回溯新中国刑事法治进程,坦白从宽政策不可绕过。

  坦白从宽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重要刑事政策。在实体法中,我国刑法相应规定了自首从宽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坦白从宽。在程序法中,刑事诉讼法针对认罪案件规定了简易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程序。这些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并已被广泛接受。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被确立为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从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指出,从制度定位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后果的明晰和前置,将辩诉协商规范化、法制化,是将公正落到实处的手段。

  适应刑事司法规律发展的新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是刑事司法规律的发展使然。

  如果对中国刑事法治作一次纵向梳理,或许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正面临着一次新的历史转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从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到历次修改,都充分体现了保障权利的因素。随着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权利和参与程度的不断扩大,以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为共同价值目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稳步推进,在诉讼中加强控辩审之间的协商与合作,逐渐成为刑事诉讼模式优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坐标。

  对此,樊崇义教授的论断更为精辟: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法典,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类型的历史性转型。这一转型是由司法规律决定的,其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是由历史发展的应然性、必然性形成的。

  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期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更是对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司法工作新需求、新期待的因应。

  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是什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高屋建瓴地指出,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更准确地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特点。

  当前我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一系列发展和治理难题:我国正处于社会利益深刻调整期、经济社会急剧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人口、资源、环境、效率和公平等社会矛盾和问题较为突出。

  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需求,这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但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领域犯罪及网络犯罪呈现新的特点,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压力增大。

  进入二十一世纪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量在高位徘徊,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如果都按成本较高的普通程序审理,既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可是,一方面是司法任务繁重,一方面是司法资源有限,难题如何解决?公正高效司法,如何实现?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各国都通过诉讼程序的分类,对不同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我国借鉴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实际设计出来的“中国方案”。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构建起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为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事实最有说服力。2017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6天,人民法院15日内审结的占83.5%”。“当庭宣判率为79.8%,其中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3.8%”。报告列出了多个数据,直观表明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在办理简单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也有“奇效”。

  2019年12月16日上午,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向参加“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的学员表示,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可以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特别是那些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对于查证案件细节,收集客观性证据,起获犯罪工具或者赃款赃物等关键物证,从而促使案件顺利侦破、起诉和审判具有重要价值。

  重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曾一度存在疑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两年来,司法机关用事实作出了响亮的肯定回答。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一直面临着涉及人员多、违法犯罪事实多、作案跨度时间长、固定证据难度大等诸多难题,“扫黑除恶+认罪认罚”在瓦解黑恶势力、降低办案难度、提高办案效率、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等方面效应明显,战果喜人。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设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和落实,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铺展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考卷。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新型社会风险层出不穷,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许多矛盾以违法犯罪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对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发挥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充分保障人权,推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和路径。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有效激励罪犯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助于更好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作用,促使更多的犯罪人员认罪服法。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更好保护被害人权益,挽回受损权益。在对抗式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和受损权益修复容易被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合作、和解、恢复性司法等现代化的司法理念,通过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补救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益,有助于被害人和人民群众获得更丰满的公正体验。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治理。通过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有助于最大限度消弭社会戾气,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对立双方合作、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在对抗中以强行裁判的方式来解决,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基层实践最生动,也最感人。作为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重庆市奉节县某村村民冉某没有想到,在奉节县检察院及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自己不仅拿到了赔偿款,还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

  2019年9月,冉某与邻居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冉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该案并不复杂,但被害人冉某曾是该村建卡贫困户,2018年才脱贫。李某的家庭情况也同样不是很好。

  如何尽快让被害人得到补偿,防止两个家庭因案返贫?奉节检察官设身处地为双方提出解决办法,多次到当事人家中释法说理,帮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奉节县检察院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基层,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由此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协调经济社会关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基层政权中可以发挥“缓冲”“黏合”作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

  这一鲜明特色,是由历史发展、司法规律、现实需要、时代担当等多种因素汇聚而成的。

  让我们听听实务界和法学界的权威声音——

  法学家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这一面的体现,是惩治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团伙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途径。

  法学家樊崇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制度实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意义非常重大的改革,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最高法大法官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多重价值蕴含,特别是对诉讼当事人具有实在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和要求。

  最高法法官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是建立在本土文化、法治资源基础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

  ……

  植根历史、遵循规律、贴近现实、面向未来,一项制度才能具有自己的特色,才能具有蓬勃的生命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特色,就是要防止认识上产生误区,实践中走向歧路。我国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适当借鉴了国外认罪协商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因素。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

  首先是价值追求不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中心,追求真正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提高司法办案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量刑从宽,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不允许司法权力进行无底线无原则的交易。控辩之间既不涉及罪数协商的问题,也不涉及罪名协商的问题。而国外的辩诉交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官可以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

  其次,适用标准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协商,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证据裁判要求,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具体幅度,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把握。而国外的辩诉交易,赋予了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属于‘法定从宽’模式,被告人认罪所带来的处罚优待基于较为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熊秋红说。

  目的决定手段。只有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特色,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的本质区别,才能确保这项重要的创新举措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立法初衷。

  在争论讨论中凝聚法治的最大“公约数”

  凡新生事物,必然要面临种种质疑、重重考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

  从开始试点到写入法律,担心和疑虑一直伴行。比如,会不会出现过分依赖口供,放松证据标准,造成对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如何防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生司法不公、“花钱买刑”等腐败现象?怎样防止出现强迫认罪、假认罪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从立法机关到最高司法机关,在顶层设计之初,就注意织密制度笼子。

  2016年11月,试点启动之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范程序标准,确立了坚持宽严相济、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坚持证据裁判三个原则。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了这几个原则,并在证据的证明标准、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等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此外,“两高”有关负责人都在多个场合强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证据证明标准不降低。强调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对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作出了制度设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检察机关,明确规定要把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对于审判机关,明确规定开庭时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值班律师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设立的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的在场权,明确了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职责,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罪者受到错误追究。

  检察机关也在用实际行动廓清迷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后,防止被“围猎”是对检察官的新考验。对此,最高检要求各地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严格司法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坚决惩治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律师的沟通协调,听取各方意见,接受外部监督。2020年5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扎紧了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再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直伴随着这样的疑问: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是否影响庭审实质化?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会不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等。

  2019年11月,在最高检组织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法同堂培训班上,三位“大咖”直面了这些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是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关键问题,就是一切拿证据来说话。在法庭上,诉讼法规定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检察官。指控证明犯罪是检察官的责任,在法庭上必然要肩负起相应的主导责任。”张军检察长说,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是法律规定赋予的,庭审一锤定音的还是法官。

  “速裁程序中,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责任没有减少,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没有降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义要求没有改变。”最高法副院长姜伟表示,检察官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没有冲突,两者的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检察官主导责任不会削弱法官审判权的中心地位。主导责任履行得越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就越能经得起法庭的检验,确保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辜者不受追诉,最终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著名刑辩大律师田文昌也认为,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完全一致。最后的裁判权还在法官那里,并没有违背实质化原则。大部分案件简化审理,为少量重大疑难案件精细慎重审理创造条件,更进一步体现了庭审实质化。

  一场答辩会,一堂公开课。来自控辩审三方的权威声音,产生了释疑解惑、定分止争、凝聚共识的积极引导作用。

  任何制度都有观察它的不同视角。争论讨论越充分,越能凝聚法治的最大“公约数”。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积极效果,在推进国家治理中彰显的制度优势,则雄辩地证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不是权力是责任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

  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怎么理解?

  按照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承担着重要职责。但是,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地位特殊,不仅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通过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审判机关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内容,因而具有较强的主导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追诉的执行者、刑事政策的调控者、程序分流的主导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案件质量的把关者,这多重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承担主导责任,发挥重要作用。”著名法学家卞建林教授如是说。

  “主导作用不是权力而是责任!”张军检察长多次谆谆告诫各级检察官们。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之初,由于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多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的问题。据统计,2019年1月,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只有20.9%。

  承担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关键是要落实在办案中。2019年4月12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要树立新理念展现新作为,真正体现检察官在审查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规定落实到具体案件中。今年1月18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再次强调,要有力、平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用尽用”。

  最高检紧锣密鼓,四级检察机关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

  ——立足批捕起诉职能,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在审查逮捕环节就注重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释法教育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量刑证据,绝不能为了提速而降低证明标准,降低办案质量。

  ——重协商促沟通,为犯罪嫌疑人打开认罪悔罪之门。过去,社会上往往把检察机关只看作是犯罪的追诉人和惩治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守护人的角色。现在,检察官不仅要证明犯罪,还要认真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转变讯问思路,从证据开示到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让对方自愿选择认罪认罚。

  ——对被害人进行沟通安抚,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官会积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积极协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特困被害人,检察机关主动沟通协调,争取司法救助,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

  ——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转变司法理念,体现检察担当,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在办理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积极适用不起诉,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案情复杂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拟作不起诉的案件,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方式,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不起诉权依法规范适用。

  ——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这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定环节。量刑建议确定与否,既是检察官业务素质是否过硬的最直接体现,更是检察机关能否履行好主导责任的最关键因素。为了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最高检修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并与最高法共同修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细化量刑标准;最高检下发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加大培训力度,为基层检察官尽快补强能力短板指路护航。

  ……

  责任重如山,担山有铁肩。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主动承担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主导责任,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都在稳步提升。数据显示,2019年6月至12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从39%提高到了83.1%。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85.04%,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36.8%;今年1月至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91.14%,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63.4%。

  携手各方形成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力

  承担主导责任,绝不是唱独角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司法理念和刑罚观念变革、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

  合作才能共赢。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广泛凝聚各方共识,奏出交响乐,唱响大合唱。站位国家治理全局,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检察机关在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

  ——制度引路推动办案规范化。2019年10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的界定、从宽的把握、量刑建议的提出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办案一线提供操作指引。2019年12月底,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为一线检察人员更好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

  ——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大力支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及时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和支持。很多地方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召开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协调会,协调各方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衔接配合机制,形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力。多地人大、政协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为这项制度在各地的顺畅推进提供了强力支持。

  ——部门间协作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相互通报制度适用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统一适用标准和程序衔接。比如,危险驾驶、盗窃、非法持有毒品等轻刑案件占比较大,“简案快办”对基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要意义。一些基层检察院联合侦查机关出台危险驾驶、毒品犯罪等多类罪名证据指引,提高取证时效性和针对性;探索刑拘直诉办案模式,大大缩短了轻罪案件办案周期。

  再比如,很多地方的基层检察院、公安、法院探索推行“三集中”工作机制,即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理,通过批量移送、办理、审理案件,有效解决了“小案件”耗费“多人力”的问题,显著提高了办案效率。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沟通,细化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治职务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又比如,如何消弭法官和检察官在量刑上的分歧和差异,基层检法之间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努力。重庆市检察院经与该市高级法院多次协调规范“从宽”的标准,明确将“认罚”作为单独考量的量刑减让情节。实践中,检察官主动与法官沟通,向法官请教,共同跑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后一公里”。

  还比如,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救助,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积极与地方政府、司法、民政、教育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各方协调,建立完善特困被害人、涉案未成年人、涉案军人军属司法救助、帮扶工作协作机制,切实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推动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程序正当性的关键所在。

  2019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在地方,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沟通,法律援助工作站已覆盖55%的基础检察院,一些省市的基层院实现了值班律师派驻全覆盖。

  据统计,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作为值班律师最深的感受就是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对抗情绪减少了,案件办理质量自然更高。”四川律师张奕夫说。

  在接受监督中汇聚民意汲取民智

  各方齐努力,工作有成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运行顺畅,制度优势初步彰显,问题和困难还有没有?有。怎么解决?共同面对,共同探讨,共同攻坚克难。

  今年9月4日一大早,最高检香山办公区报告厅里热闹非凡,来自立法、司法实务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共赴一场思想盛宴——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这是一场凝聚共识的思想盛会,也是一场汇集众智的思想盛会。

  今年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这次会议将专题审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答卷成绩如何?人民是否满意?将在这次会上接受监督和审阅。问题如何解决?今后如何推进落实?也将在这次会上同商共议,作出谋划部署。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离不开这样的一次次思想交融、共同推进。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始终积极履行主导责任,与其他司法机关一道,与社会各界一同,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法治智慧”和“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