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实物、金钱、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帮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
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或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是对围家安全具有重大危害的犯罪,特别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尤甚。进行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无疑需要物质上的支持。可以说,拥有物资、经费等是实施这些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如果对实施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予以物质上的资助,实际上就是帮助犯,其帮助行为与其帮助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侵害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关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含义,请参见对第一百零六条的解释。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在进行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资助。如果不知道他人进行的是犯罪活动,更不知道进行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物质方面的资助的,不构成犯罪。
(二)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有特定的资助对象,仅限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如果资助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资助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作为共犯处理。
(三)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因此,尽管本罪可具体表现为对背叛国家的资助,对分裂国家的资助,对武装叛乱、暴乱的资助,对颠覆国家政权的资助,等等,也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对这几种犯罪都予以资助,但在罪名上都只能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个罪,既不能单独定资助背叛国家罪、资助分裂国家罪等,也不能因其同时或者先后实施了资助数种犯罪,就接数罪实行并罚,而仍应以一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07条规定,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