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指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包括武装部队人员统一穿着的服装,以及其他表明武装部队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军衔标志、级别资历章、姓名牌、胸标、帽徽、肩章、臂章、袖标、领花、专业符号等标志服饰。它是武装部队人员同其他人员相区别的外部标志。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部队管理秩序,损害武装部队的声誉,而且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这些非法生产、买卖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作、销售、购买,包插指定生产的工厂不按规定擅自超额生产、销售和其他单位、人员私自仿制、销售、购买。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包括军人和非军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既包括有权生产、买卖而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数量的单位,也包括无权生产、买卖的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其中多数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2.准确认定罪名。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非法生产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就定非法生产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如果既非法生产又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就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但不实行并罚。
3.正确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实施非法生产、制作、购买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行为的性质。行为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非法生产、制作、购买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属于牵连犯,应选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这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制作、购买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除了供自己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外,还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分别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4.准确认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共犯。根据《解释》,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应以共犯论处。
5.正确认定非法生产、买卖仿制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行为的性质。 根据《解释》,非法生产、买卖仿制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适用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6.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如果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则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375第2款规定,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款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