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行为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组织、利用会道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这里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根据《解释(一)》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3)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结果是致人死亡。
2、罪责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指出,本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这并非本罪的犯罪故意,本罪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应以此确定本罪的责任形式。
1.划清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两者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进行犯罪活动,但前者
以致人死亡为条件,不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后者主观上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但不以致人死亡为条件。行为人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伤残后果的,应认定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对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残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前者是“指使、胁迫”,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报希望的直接故意态度;后者是“蒙骗”,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过失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一)》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