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1)主体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电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或者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2)行为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投递邮件。这里的延误投递,是指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提交邮件。
(3)客体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客体是邮件、这里的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寄送、递交的信件、申报、传真、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杂志等。
2、罪责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按时投递而有意不投递或者不按时投递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为邮件投递延误,影响国家重大事务或者有关单位的重要工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的信件、邮包、汇款、报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但如果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则可能会因为牵连行为而构成他罪。三是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邮政工作人员,但虽在邮政部门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与邮件相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依照刑法第304条规定,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