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和制作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的权利。犯罪对象是人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随着医学的进步,血液和血液制品在医疗、防疫领域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在医疗中需要大量的血液及其制品。但是,血液不是普通商
品,它是否符合标准关系到输血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及其制品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的目的,反而可能导致输血者的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因此,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制作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采供血液、制供血液制品的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1)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2)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4)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知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却故意采集、制作、供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采供血液或者制供的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即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也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虽然采供血液或者制供血液制品的行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法行为,只要其采供的血液或者制供的血液制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足以且危害人体健康的,就不构成犯罪。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主要看采供血液或者制供血液制品的设备是否符合标准;采集、制作的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如采血前是否对供血者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消毒措施是否严格,等等。
2.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广义上也是一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血液和血液制品是属于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产品,其生产、销售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刑法既然已经把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险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险犯。这里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可能性。
实害犯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实害犯。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血液制品,在医疗应用中使用者感染严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严重的血源性传染病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