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规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司法秩序。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毒品犯罪分子,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予以庇护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过失不构成犯罪。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三)》第3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2.划清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这丙种犯罪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毒品犯罪分子,即已经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包括非法持有毒品,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涉毒犯罪分子。
依照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依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该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