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1.刑法第1 34条第2款的行为不是第1款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是因为、刑法第134条第2款没有“犯前款罪的”规定,而从立法体例看.凡后一条款有“犯前款罪的”规定的,都应按前一条款的规定定罪,按后一条款的规定量刑;从立法文字表述上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限于在“作业”的领域,犯罪主体限于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或者个体矿主、包工头;且单独配置了法定刑,第2款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法定最高刑为15年,均比第1款的法定刑高。
2.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9条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 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刑法条文】
第134条第2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