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由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三种行为特征不同,从事犯罪活动的主体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个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能实施伪造、变造的行为。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则一般都是该许可证的持有者,即单位行为。在实践中也会有个别未经单位同意或者是窃取许可证进行转让的行为发生。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5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后,凭借伪造或者变造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虽然实施的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但由于只有一个目的,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或者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只是实现其最终犯罪目的的手段,属于牵连犯罪。由于本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可以以目的行
为,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定罪处罚。
3.对于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在经营中丢失或者损坏,行为人便伪造或者变造了同样的一份予以代替。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条文]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