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合营过程中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各方可以利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出资。在司法实践中,中外双方投资者因上述问题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并不鲜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境外法院管辖此类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商在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之一:实践中,中、外方投资者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争议较为常见,因此,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列为民事案件案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