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因合作经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实践中,中外双方合作经营者订立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依法都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按照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组成非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种通过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作经营方法,具有方式灵活、设立手续简便等特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境外法院管辖此类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一般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价计算投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各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即合作各方共同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企业,合作各方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或投资可由合作各方分别所有;也可以共有,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派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企业。另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还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则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和设备,而中方多以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资源等作为出资,有时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方式灵活、设立手续简便等特点。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外商在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之一,实践中,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产生的争议也大量被诉诸人民法院,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同样是民事案件的重要案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