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宣告时,如果破产债权人同时对破产人也负有财产债务的,那么该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径行以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负债务的权利。在原则上,破产程序的抵销权以债权人为限,破产人或破产管理人均不得主张抵销。且破产程序中适用的抵销权并不涵盖破产关系中的所有抵销行为,破产关系中有些抵销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抵销,而不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同时,抵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一般应当在清算组织成立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因为,宣告破产前的抵销即是民法上的抵销,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成立前事实上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抵销权,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抵销则已无实际意义。
破产抵销权纠纷系因破产程序开始而新产生的,有关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债权清偿的民事实体权利争议,性质上属于破产派生诉讼,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破产抵销权纠纷属于破产派生诉讼,仅限于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发的纠纷,然而破产程序中的抵销并不限于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种类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应适用民法抵销权的相关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本条所指的破产抵销权纠纷。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
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抵销权纠纷系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抵销权纠纷属于破产派生诉讼,仅限于因行使破产抵销权而引发的纠纷,对于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种类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应适用民法中关于抵销权的相关规定,而非属于本案由规定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