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合同是指证券持有人(回购方,即资金拆入方)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返售方,即资金拆出方)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合同。证券回购业务作为金融业务的一种,其主体资格具有特定性。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都得成为证券回购的适格主体。
证券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证券回购业务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持有人与资金贷出方签订的回购合同分别称为股票回购合同、国债回购合同、公司债券回购合同和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
在实践中,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主要有:
(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是指股票持有人与买受人之间因股票回购合同的成立、履行、内容等发生的各种纠纷。一般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回之间股票的行为。
(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是指国债持有人与买受人因国债回购合同的成立、履行、内容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是指公司证券持有人与买受人因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的成立、履行、内容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是指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与买受人因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的成立、履行、内容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是指质押式证券持有人与买受人因质押式一证券回购合同的成立、履行、内容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白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2000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七条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八条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第二十二条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7日)
三、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四、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已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代保管一单只能由该机构出具.凡出具虚假代保管单的机构,比照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第十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惩治.返售方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回购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
五、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为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业务。
六、凡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在8月30日以前到当地人民银行逐笔填写《证券回购业务登一记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逾期不登记者,取消其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的资格。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第9号)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产生的纠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未通过交易所进行的回购交易产生的纠纷,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