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是指因付款人受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以后拒绝向持票人签发受到汇票的回单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该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