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回购纠纷,也就是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转贴现纠纷。票据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票据回购的目的在于适应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解决基层营业机构因系统内利率限制票据业务发展问题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出现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增强在票据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抢占低风险业务市场。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票据回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可参考有关银行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依法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即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义务人,是指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