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政治权利,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一般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的公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选民资格名单是确定选民资格的重要依据,列人选民名单的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大、公民年龄和政治权利的变化等多种原因,选民资格名单有可能出现错误,为保障应当列人选举名单的公民合法权利、方便其他公民指出选举名单中的错误,我国法律明确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的程序,人民法院作为保障国家选举制度的防线之一,其判决是确定公民选民资格的最后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这种合法权利不受任何非法侵犯。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仍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通过对公民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判明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并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选举法》第26一28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但每次选举前都要对选区内的选民进行重新登记,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人新迁人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资格确定后,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在实践中,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是指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仍不符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2)其他公民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纠纷,是指与选民名单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仍不符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4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人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1条的规定,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提起选民资格案件诉讼的人可以是与选民资格名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可以是与选民资格名单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任何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认为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存有错误,都有起诉的权利。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经过审理,认为选民名单没有错误,应当判决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