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宣告失踪人的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
《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这里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指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由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2章公民(自然人)中第3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3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这里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指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
在确定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由的区别。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件以宣告失踪案件为前提。
在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如果经该公民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与撤销宣告失踪有密切联系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也相应消灭。财产代管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返还给重新出现的失踪人,代管人因代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踪人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