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物是指隐匿于建筑物等地上动产或不动产之中的物品。隐藏物与埋藏物非常相似,区分时一般限于隐藏于地下(包括水下)还是地上,如果隐藏于地下,则称之为埋藏物,如果隐藏于地上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则称之为隐藏物。隐藏物返还纠纷,是指隐藏物的权利人依法请求发现隐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隐藏物的民事纠纷。
另参见“埋藏物返还纠纷”案由相关部分。
隐藏物返还纠纷主要是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权利人针对享有物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可以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而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包括了对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占有。因此,在争议标的是隐藏物时,本案由与返还原物纠纷发生了竞合。在这意义上,本案由可以视为是返还原物纠纷的特殊情形(当然,实际上本案由下的纠纷并不能完全被返还原物纠纷所包含),应当优先适用本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存在难以判断某些动产究竟是隐藏物还是遗失物的情形,此时应当推定为遗失物。另外要重点区分隐藏物是普通的动产还是国家文物,如果属于国家文物,则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隐藏物返还纠纷,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提出的隐藏物返还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