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在我国内水、滩涂、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的权利。捕捞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捕捞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渔业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捕捞权纠纷一般应由捕捞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捕捞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养殖权纠纷的区别。养殖权是对特定水域、滩涂的使用和经营的权利,而捕捞权是在我国内水、滩涂、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的权利。
国家对捕捞权实行许可制度,故其取得、行使、转让等过程中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适用该案由时,要注意区分所涉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