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纠纷。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占有保护的债权保护方法。占有物受到侵占或妨害,如果已经造成了占有人的财产利益损失的,则成立侵权行为,占有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对占有利益的损害,与《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所规范的占有物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有本质差异。而且,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占有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作为占有保护的重要方法,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债权保护方法。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与物权损害赔偿纠纷之间的区别。占有物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是占有利益的损失,物权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物权利益的损失。前者是否包括物毁损的损害赔偿在内,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尚不够清楚。具体来看,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赋予占有人对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人的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冲突。因为是有权占有,所以占有人取得赔偿后,自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对物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然,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存的情况下,在行使时,应以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优先。
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一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侵权纠纷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物权保护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区别。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占有物损害赔偿是指当占有人的占有物受到侵占或妨害,有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当占有人基于债权占有某物或者无权占有时,如果他人对其占有物加以侵害或妨害,该占有人只能行使占有一保护请求权,至于其就所遭受的损害能否要求侵害人赔偿,涉及单纯的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