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处于邻人的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者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到达公用通道。
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根据物权法第92条规定通行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2、 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者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造,应当取得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