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权是指以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一定价值证券而设定的质权。债券实际上是借款凭证,债券按其发行主体分为国库债券、金融位券和公司债券。国库债券,也称公债券,即由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为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一种有价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质权纠纷即指因债券质权的设立、内容、归属和实现引发的纠纷。
债券质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债券质押合同并经依法登记而成立,发生在债券质押当事人之间的质权纠纷的基础关系是债券质押合同,此类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依照债券质押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对于与第三人之间就债券质权发生的纠纷,其管辖可以依据质押标的物的性质和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债券即为借款凭证,按照常理可以分为国家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债券作为一种借款凭证,可以进行转让、质押,质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债券交付或者满足债券质押的成立要件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场所将该证劵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九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券可以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发行债券,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由此可知,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税将该证劵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相应地,以记名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将公司债券交付于质权人时,还应当在债权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将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否则,以债权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无记名公司债券设立质押的,债权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劵交易所将债权交付给质权人后即发生质押效力。
债券质押对于质押物的支配,是指质权人对债券质押标的的支配范围,即债券质押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质权人具有直接支配质押标的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时,可以依法变价质押标的或者直接行使权利而优先受偿。债券质权以其质押标的的全部以及其代位物担保债权的受偿,由于权利质权相互之间规定都是相似的,因此,我们可以分门别类来叙述一下:
1.以性质上属于债权的财产权利出质设定的权利质权,如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证券权利;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或者合同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权,质权人对质押标的的支配,不以该财产权利本身的交换价值为限,具体来讲即指以债权出质的,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就质权对债权的支配有约定,应包括主债权所附的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赔偿金债权,以及债权的担保利益,以有价证券出质的,在附属主债券的从债务也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也及于该附属债务。
2.以公司股份或者股票为标的设定的质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公司股份或者股票的分配盈余。
3.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标的设定的质权,因为质权的效力限制出质人对质押标的的处分,出质人处分质押标的须经质权人同意,因此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处分质押标的而取得的收益。
4.债权因第三人侵害而消灭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金请求权、有价证券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请求权、股份或股票因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产生的配发新股或者现金的请求权,都属于权利质权的支配范围。
债券质权的担保范围与动产质权等担保范围基本是一致的。债券质押担保的范围只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具体来讲,除主债权以外,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包括:
1.约定利息和迟延利息。约定利息是指利用他人原本债权而应当支付的对价,从属于债务。利息依约定而发生;迟延利息指金钱债务履行迟延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利息。对于迟延利息的计算,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地高于法定利率,但不能违反一般的社会交易观念而任意提高。例如,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迟延利息计算方法的,依照法定利率计算。迟延利息属于债务人承担的履行迟延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但仅限于金钱债务,非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应当向债权人给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2.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即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
3.损害赔偿金,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质物保管费用,指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因占有质物、对质物进行保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5.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变卖费、强制执行费等。
债券质权作为质权的一种,其实现应当适用《担保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即动产质权的行使方法: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卖拍卖,变卖质物。
但债券质权因其标的为财产权利而非有体物,对财产权利的处分因其性质的差别而有与动产质权不同的处分方法。因此,债券质权的行使方法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债券质权的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为给付,这是债券质权实现的基本形式。当质权人直接请求出质债券的债务人为给付义务时,该债务人负有向质权人履行债务给付的责任。但为保证债权质权行使的公正,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未发生效力,因此在债券出质时,应当通知债券的债务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出质债权质权的出质人也应通知债券的债务人,只要质权人行使质权符合上述条件,债券的债务人应向质权人履行。如果设质情况没有通知出质债券的债务人,其质权对出质债券的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其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免除了对质权人的义务。
若出质债券的债务人知道设质情况后,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券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券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券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券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