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是指因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是我国企业会计中的一个总账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作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质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经依法登记而成立,发生在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之间的质权纠纷的基础关系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此类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依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对于与第三人之间就应收账款质权发生的纠纷,其管辖可以依据质押标的物的性质和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应收赃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流动资金。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去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
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
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
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是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质押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