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2.刑事赔偿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l)首部
①标题:写“刑事赔偿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
根据受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赔偿清求。要写清楚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监狱)。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明确具体的赔偿请求。
(3)事实和理由
写明受损害的来龙去脉和请求赔偿的理由,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请求予以赔偿。言辞要真实、恳切。
(4)尾部及附项
致送机关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钾、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