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为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而在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系涉外案件,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我国领域内的合同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份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一第三级案由下,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个第四级案由。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一定条件户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首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背企业的收益。承包者可以是中国的公司、企业,也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承包者通过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引起的合同纠纷并不鲜见。
外商独资企业也称外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独立经营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是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采取其他责任形式由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有关企业的一切问题,包括资金的筹措、职工的雇用、设备材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日常的经营管理等。外商独资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它不同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和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商独资企业。近几年来,外商独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居于第一位的投资方式。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者与外商独资企业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外商独资企业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是民事案件,因此,将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列为民事案件案由之一。
乡镇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实现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是企业的所有者,它的代表是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董事会;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它的代表是企业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