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包销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合同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合同。证券包销的发行风险由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它是我国目前证券承销所采用的主要承销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承销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券承销合同分为证券代销合同与证券包销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采取的是包销方式,在承销合同中还应写明包销的具体办法、包销过程中剩余证券的认购办法;如果采取的是代销方式,在承销合同中应规定剩余证券的退还办法。如果采取的是承销团承销,则应写明承销团成员及分销份额。证券承销合同是申请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之一。为了正确区分证券代销合同纠纷案由与证券包销合同纠纷案由,需要注意:证券代销属于行纪合同的范畴。在代销方式里,发行人与证券承销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证券销售不完的风险。证券包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证券经营机构是购买人,承担未售出证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