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申请人根据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特定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民法通则》规定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其设立的理念是对这一群体的利益保护,使其免受因认识、判断能力欠缺而造成的伤害。另外,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上看,避免无必要的无效法律行为的出现,倡导私法自治,促进交易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1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的规定。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程序193、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民法通则》(1987年I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 22号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
193.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规定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请人民法院认定的受宣告人必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申请人是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如果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