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行政确认行为是道路行政主管机关(如交通局)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对既存事实或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比较典型的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并根据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伤亡人员的伤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所作的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专业性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确认,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实;
3.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4.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违章的有关法规条款;
5.当事人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
不服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诉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重新认定。
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第二天起15日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具体内容和理由。这里需要说明的,“原作出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是指责任认定书上所盖印章的公安机关,如果原作出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上一级公安机关就应当是地区或者市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的第二日起30日内,应当全面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依据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原认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