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譬如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演唱会、人才招聘会、体育比赛活动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是三级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下的四级案由,是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组织者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侵权案件中相对较为特殊的一种形态,《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为此,《规定》将这种情形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规定为第三级案由。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要针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将这两种情况分别设定为第四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