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非公司制企业对外发行的债权性权利证书,不应称为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是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持券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转换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因买卖、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当事人之间因确认公司债券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称为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券权利确认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考虑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包含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形式,这些证券权利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因这些权利确认产生的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