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证券和产业投资。投资基金分为产业基金和投资基金。对基金份额产生争议,可以引发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券权利确认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考虑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包含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形式,这些证券权利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因这些权利确认产生的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