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是指债券投资者之间因交易产生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重要性和典型性,《规定》将“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证券法》对证券分类的规定,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项下列出了4个第四级案由。同时应当注意到,这次案由修改与2008年《规定》相比,没有将“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纳人,而是将其修改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列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以强调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