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水上运输的经营者在水上运输过程中对他人的人身或者其承运的旅客的额人身造成伤害所产生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2008年《规定》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有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第四级案由。本《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正,将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之下设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2个第四级案由。在适用时应注意与海事海商纠纷第二级案由项下的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海事海商纠纷案由仅适用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而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则适用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