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飞机、飞艇、气球等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航空器的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1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将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审判实践情况下设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个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仟纠纷适用于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对于军用核设施以及不属于核设施的如科研、医用核物质或放射性物质致人损害的,不能确定为本四级案由,而应当确定为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和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中,均存在对自身工作人员造成损害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本第三级案由适用于后种情形,对前者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