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的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保全相关证据、防止涉案物品转移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涉案物品、原料、生产工具、经营场所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执法活动。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更多的是一种辅助性手段,通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它是为了达到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的目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行政处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即时强制权没有多人身、行为的强制,其强制权仅限于对财产的强制,依据现有的法律,其具体的强制措施为登记保存、查封和扣押。
(一)登记保存(二)封存(三)扣押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目前有法律一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法规四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中也有设定查封、扣押措施的,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