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税务机关不履行该项法定职责即构成税务不履行检举奖励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